ST东北高“财报门”第二季:律师维权不言弃
12月8日,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爱文发送的有关诉讼情况的邮件,对ST东北高澄清公告中提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一一辩驳。
公司方面尚有澄清公告作为回应,法院方
一纸澄清公告并未使ST东北高(东北高速,600003.SH)走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官司的阴影。
12月8日,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爱文发送的有关诉讼情况的邮件,对ST东北高澄清公告中提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一一辩驳。
公司方面尚有澄清公告作为回应,法院方面则态度“暧昧”。
周爱文称,自11月初将民事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后,“虽多次与法院联系,至今,法院未受理本案,也未裁定本案不予受理。”
周爱文在邮件中称,如在未来七天内,法院还不作为,其将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考虑将该案诉之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间监管?
受理还是不受理?周爱文给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了道难题。 一个屡被业界提及的假设是:“此案一旦被受理,今后只要投资者有损失,都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直接状告上市公司财报造假。”
但这一假设并不构成法院不受理的理由。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毕竟是少数,周爱文称,而通过法律条文进行分析,很明显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以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注册会计师第十四条规定的审计业务中出具不实报告并致其遭受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周爱文称,此条规定中,人民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并未要求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条件。
而根据《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利害关系人未对被审计单位提起诉讼而直接对会计师事务所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对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一并提起诉讼;利害关系人拒不起诉被审计单位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审计单位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周爱文称,在ST东北高案中将两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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