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实施可再生能源发展战略的对策和措施
为了保障整个可再生能源健康发展,建议采取以下对策。
(1)以发展目标为驱动力,逐步扩大市场规模
首先,要组织力量逐步完成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十一五”规划以及中长期远景规划,而且要定量地确定发展目标。要以实际资源和技术发展潜力为基础,结合考虑我国能源和电力发展规划,分析可再生能源发展与整个能源和电力发展的关系和变化趋势。其次,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要落实具体的承担者,国家规划目标要通过省级规划和产业规划落实到每个省、每种技术直至到每个项目。第三要将规划目标落实到具体的时间表上,分阶段实施,持续而系统地落实目标的完成进度。最后,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目标的完成受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保障,只有强制性要求承担者完成各阶段的发展目标,才能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逐步形成经济规模,最终步人商业化。
(2)建立标准和规范,消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市场障碍
尽快制定有关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采取措施消除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生物质燃气及液体燃料供应和太阳热水器推广应用的市场障碍。
制定相应的国家标准,消除生物柴油和乙醇燃料进入交通燃料销售体系的障碍,争取利用现有石油销售设施实现替代油品的销售。
制定建筑物太阳能利用国家标准,修改各种建筑标准、工程规范和城市管理规定中不利于太阳能利用的内容。在太阳能资源丰富地区(太阳能年辐射总量达到5000兆焦/m2),新建建筑物要合理利用太阳能,各地政府提出各类建筑物太阳能利用的最低数量或比例的要求。
(3)支持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机构的建设
以风力发电为例,国外的成功经验在于,德国等都有自己的风机研发能力、制造技术和产业基地。风力发电遥遥领先于我国的近邻印度不但有自己的风机制造业,其产品已出口世界各地。因此,在近5年内,为了形成我国可再生能源技术的持续创新能力,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科学技术部应安排专项资金分别支持建立几个国家可再生能源技术开发应用中心和国家可再生能源技术实验研究中心。这不仅对2006年开始的下一个5年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技术产业优先领域发展指南的实施是有力的支持,同时也是未来我国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技术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坚实的物质基础。
(4)建立有保障的可再生能源的投融资机制
国家的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技术产业化优先支持领域指南发布后,各级政府和有关机构应安排相应技术研发专项资金,配套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企业的发展。另外,国家控股的商业银行应对列入国家优先支持领域,并获得政府提供支持资金的企业提供贷款方便。
建立相应的投融资机制是可再生能源技术产业化的一个重要条件。实际上,国家对优先支持领域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也为商业银行开辟了一个新的商业领域。
(5)以风电为突破口,做好可再生能源开发前期资源的勘测和评价
政府应组织资源普查。建议以风电为突破口,由国家发改委联合安排资金,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寻找和调查适合建风电场的场地并测风,数量可在30个左右,其中陆地风电场20个,海上10个,总规模300万kW以上。
主要任务为:在前3年完成陆地风电场场址及资源调查,取得至少一整年的测风数据,并收集风电场建设所需的相关地形、地质和交通等资料,作出分析报告,达到预可研水平。
后两年完成浅海地区风电场场址选择及资源调查,取得至少一整年的测风数据,同时收集风电场建设需要的相关海底地形,地质和交通等资料,并作出分析报告,达到预可研水平。
(6)建议优先发展的领域
重点领域和项目的选择应遵循科学原则。再结合国内外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现状和我国实际,确定以下领域为近期可产业化的优先领域:
①风力发电:重点是新型兆瓦级风电机组的本地化制造。
②太阳能光伏发电重点是太阳级硅材料生产和高效低成本太阳电池/组件及系统控制部件的产业化和国产化。
③生物质发电:重点开发适用于农村和小城镇的热(气)电联供示范系统。
④可再生能源供热重点是太阳热水器产业升级和地源热泵系统的产业化。
⑤生物质液体燃料重点是生物乙醇燃料和生物柴油生产的规模化。
(7)提高全社会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意识
提高全社会对可再生能源的认识,增强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意识。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要率先使用可再生能源,并建设公用建筑物(或设施)可再生能源利用示范工程;鼓励大型企业利用可再生能源,并积极投入可再生能源的技术开发、设备制造和可再生能源生产;对单位和个人自愿认购高价格可再生能源的行为,采取授予绿色能源标识、节能标识和企业环保评级等方式予以鼓励。建设我国可再生能源人才培训基地,促进国内外信息交流和技术人才的国外合作与培训。
为了保障整个可再生能源健康发展,建议采取以下对策。
(1)以发展目标为驱动力,逐步扩大市场规模
首先,要组织力量逐步完成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十一五”规划以及中长期远景规划,而且要定量地确定发展目标。要以实际资源和技术发展潜力为基础,结合考虑我国能源和电力发展规划,分析可再生能源发展与整个能源和电力发展的关系和变化趋势。其次,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要落实具体的承担者,国家规划目标要通过省级规划和产业规划落实到每个省、每种技术直至到每个项目。第三要将规划目标落实到具体的时间表上,分阶段实施,持续而系统地落实目标的完成进度。最后,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目标的完成受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保障,只有强制性要求承担者完成各阶段的发展目标,才能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逐步形成经济规模,最终步人商业化。
(2)建立标准和规范,消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市场障碍
尽快制定有关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采取措施消除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生物质燃气及液体燃料供应和太阳热水器推广应用的市场障碍。
制定相应的国家标准,消除生物柴油和乙醇燃料进入交通燃料销售体系的障碍,争取利用现有石油销售设施实现替代油品的销售。
制定建筑物太阳能利用国家标准,修改各种建筑标准、工程规范和城市管理规定中不利于太阳能利用的内容。在太阳能资源丰富地区(太阳能年辐射总量达到5000兆焦/m2),新建建筑物要合理利用太阳能,各地政府提出各类建筑物太阳能利用的最低数量或比例的要求。
(3)支持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机构的建设
以风力发电为例,国外的成功经验在于,德国等都有自己的风机研发能力、制造技术和产业基地。风力发电遥遥领先于我国的近邻印度不但有自己的风机制造业,其产品已出口世界各地。因此,在近5年内,为了形成我国可再生能源技术的持续创新能力,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科学技术部应安排专项资金分别支持建立几个国家可再生能源技术开发应用中心和国家可再生能源技术实验研究中心。这不仅对2006年开始的下一个5年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技术产业优先领域发展指南的实施是有力的支持,同时也是未来我国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技术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坚实的物质基础。
(4)建立有保障的可再生能源的投融资机制
国家的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技术产业化优先支持领域指南发布后,各级政府和有关机构应安排相应技术研发专项资金,配套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企业的发展。另外,国家控股的商业银行应对列入国家优先支持领域,并获得政府提供支持资金的企业提供贷款方便。
建立相应的投融资机制是可再生能源技术产业化的一个重要条件。实际上,国家对优先支持领域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也为商业银行开辟了一个新的商业领域。
(5)以风电为突破口,做好可再生能源开发前期资源的勘测和评价
政府应组织资源普查。建议以风电为突破口,由国家发改委联合安排资金,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寻找和调查适合建风电场的场地并测风,数量可在30个左右,其中陆地风电场20个,海上10个,总规模300万kW以上。
主要任务为:在前3年完成陆地风电场场址及资源调查,取得至少一整年的测风数据,并收集风电场建设所需的相关地形、地质和交通等资料,作出分析报告,达到预可研水平。
后两年完成浅海地区风电场场址选择及资源调查,取得至少一整年的测风数据,同时收集风电场建设需要的相关海底地形,地质和交通等资料,并作出分析报告,达到预可研水平。
(6)建议优先发展的领域
重点领域和项目的选择应遵循科学原则。再结合国内外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现状和我国实际,确定以下领域为近期可产业化的优先领域:
①风力发电:重点是新型兆瓦级风电机组的本地化制造。
②太阳能光伏发电重点是太阳级硅材料生产和高效低成本太阳电池/组件及系统控制部件的产业化和国产化。
③生物质发电:重点开发适用于农村和小城镇的热(气)电联供示范系统。
④可再生能源供热重点是太阳热水器产业升级和地源热泵系统的产业化。
⑤生物质液体燃料重点是生物乙醇燃料和生物柴油生产的规模化。
(7)提高全社会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意识
提高全社会对可再生能源的认识,增强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意识。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要率先使用可再生能源,并建设公用建筑物(或设施)可再生能源利用示范工程;鼓励大型企业利用可再生能源,并积极投入可再生能源的技术开发、设备制造和可再生能源生产;对单位和个人自愿认购高价格可再生能源的行为,采取授予绿色能源标识、节能标识和企业环保评级等方式予以鼓励。建设我国可再生能源人才培训基地,促进国内外信息交流和技术人才的国外合作与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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