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资格
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主要财务指标
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发起人及最低公众持股量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公司治理
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发行人应保证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财务会计信息
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募集资金运用
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