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加快太仓港发展若干政策细则
太仓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太政办〔2005〕46号
印发《<关于加快太仓港发展的若干
优惠政策和措施(暂行)>部分条款
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港区、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台、中心、行、公司,各市属企业,部省驻太单位:
经研究,现将《<关于加快太仓港发展的若干优惠政策和措施(暂行)>部分条款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七日
主题词:港口 政策 细则 通知
抄报:苏州市交通局、苏州市港口管理局。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局、校,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市人武部,各群团组织。
太仓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7月7日印发
《关于加快太仓港发展的若干优惠政策和
措施(暂行)》部分条款的实施细则
为积极推动太仓港的发展,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加快太仓港发展的若干优惠政策和措施(暂行)》,并于5月13日起开始施行。为便于该政策的贯彻执行,经广泛征求意见后,特对该政策部分条款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新成立的为太仓港服务的集装箱运输公司放低准入门槛,优惠交通行政收费。对每辆30吨集卡的交通行政收费每年不超过6万元(20吨集卡不超过5万元);从获利年度起两年的企业所得税的太仓市财政留存部分作为奖励贴补企业;原有的集装箱运输公司新购集卡同样享受交通行政收费优惠政策。”具体实施办法:
1、放低准入门槛。主要包括:经营场所必须具有土地证明变为具有租赁关系证明;运输车辆由300吨位降低到60吨位,在办理经营许可时,可先购置2辆集卡,其他车辆具有购车合同即可;资金证明由400万元降低到200万元。其他条件酌情相应放宽。具体由交通局负责实施。
2、优惠交通行政收费。具体由交通局负责实施。
3、企业所得税的奖励。企业于每年年底将企业所得税原始交纳单证复印件上报港口管理局,由财政局与港口管理局负责核准。
二、“新设立的为太仓港服务的港口物流企业,使用土地优先供应,价格给予优惠;从企业获利年度起两年的企业所得税太仓市财政留存部分作为奖励贴补企业。原有的港口物流企业,自发文之日起两年内企业所得税增量的太仓市财政留存部分作为奖励贴补企业。”具体实施办法:
1、对港口物流企业用地优先供应。具体由港口开发区管委会和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
2、对港口物流企业用地价格按政府指导价的80%优惠供应。具体由港口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实施。
3、企业所得税的奖励。企业于每年年底将企业所得税原始交纳单证复印件上报港口管理局,由财政局与港口管理局负责核准。
三、“对进出太仓港的集卡所发生的过路费用进行财政补贴,补贴标准50元/标箱。”具体实施办法:
1、补贴范围:通过陆路运输进出太仓港的外贸定期班轮所装载的重箱。
2、补贴对象:订舱人。
3、操作流程:由船公司或其代理人于次月3个工作日内制作出上月订舱清单(截止时间为每月30日下午6点),清单制作人、码头公司、港口管理局、财政局各执一份。
订舱清单经码头公司在2个工作日内确认完毕(加盖码头公司公章),再报港口管理局核准,港口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内核准完毕。
四、“对在太仓港首次开辟的内贸线(不含内支线)和国际航线的国内外船公司实施财政补贴,主要补贴与上海港相比超出的航道养护费、引航费、拖轮费等港口使费,航线运行一年以上的,根据航线情况,由市财政一次性补贴30—100万元。”具体实施办法:
参照《关于对太仓港至海外港口直达班轮船舶给予补贴的暂行办法》执行。
五、“对在太仓成立的货代公司,每年代理从太仓港进出集装箱达到1万标箱的,政府奖励10万元;超过1万标箱的,每增加0.1万标箱,增加奖励3000元。”具体实施办法:
货代公司在年底前将一年内其代理的从太仓港进出的外贸集装箱清单(包括水路和陆路运输两个部分)和一份书面申请上报港口管理局,由财政局与港口管理局负责核准。
六、“对帮助开辟外贸航线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一条外贸航线奖励10万元。”具体实施办法:
港口管理局于每年年底根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航线开辟过程中的贡献大小制定出奖励方案,上报市政府经批准后实施。
